政府在精神卫生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 发布时间:2017-05-11
  • 作者:xinli

【《精神卫生法》解析】之五

政府在精神卫生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统一领导。精神卫生属于重要的公共卫生事业,各级政府应当担负起统一领导的责任,在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康复,以及保障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本《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第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发生突发事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纳入规划。县级以上政府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一级政府在任内施政的重要依据,是政府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职责的重要载体。体现政府对一项工作的重视,就是要将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重要的工作来抓。精神卫生工作,不仅是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同时也是公众关注的社会问题,所以政府必须要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保障经费。第六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精神卫生服务绝大多数是低收益服务,对这些服务,市场供给不能满足需求,为了满足患者的基本健康需要,应由政府主要承担这部分服务的供给。精神障碍患者对社会、家庭都是一个很沉重的负担,国家应该加大在心理健康促进、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以及康复方面的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建立稳定的精神卫生工作政府投入机制。加强精神卫生防治经费保障,对精神病院在政府补助政策上予以倾斜,落实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承担公共服务经费。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
  建设体系。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本地区现有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机构,明确功能定位,实现资源整合。要按照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原则,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
  建立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精神卫生工作涉及的政府部门比较多,包括卫生、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多个部门。要使这些部门能够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工作,同时又能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就需要政府组织建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同时也通过协调机制来督促各部门落实好自己的工作责任制。2006年,我国已经在国家层面建立了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考核监督。县级以上政府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在考核监督上,如果发现卫生、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通报批评,以督促其履行职责。还可以对未履行职责的有关部门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通讯员 /苏学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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