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和单位对精神障碍患者的责任
  • 发布时间:2017-05-11
  • 作者:xinli

【《精神卫生法》解析】之四

      关于家庭的责任。家庭在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康复方面应当发挥积极的作用。卫生部办公厅发布的《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核心信息和知识要点》提出,精神疾病患者的家庭对患者负有照料和监护责任,不仅不应该嫌弃遗弃患者,还要积极帮助患者接受治疗、进行康复训练,担负起照料和监护责任。
      本法明确规定了家庭的责任。如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九条均有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
      关于单位的责任。单位对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对职业人群的精神障碍预防方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开展职业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职业人群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宜计划,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卫生部办公厅下发的《开展2010年精神卫生宣传活动的通知》指出:快节奏、高效率、强有力的竞争是现代社会的特点,缺乏交流会让本来就充满压力的职场人群变得更容易烦躁抑郁。单位需要营造轻松和谐的职场氛围。
      本法对单位在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方面的责任也作了详尽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在精神卫生工作中单位尽力尽责的原则。
      全社会共同参与。做好精神卫生工作,不仅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根据本法规定,新闻媒体要开展精神卫生公益性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乡村)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等。此外,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科协、老龄委等组织也应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精神卫生工作,参与的方式包括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等。 (院办/苏学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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