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精神病人住院后,监护人已不能实际履行监护职责,精神病院自然成为其住院期间的监护人。如果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造成他人损害,即属医院未尽监护责任,所以医院应当承担相关责任。此种观点遭到医学界和法学界多数人反对,理由是:第一,民法通则并没有把精神病院列为可以充当监护人的范围;第二,即使精神病院可以成为监护人,那么变更监护人也需要法院的判决;第三,我国侵权责任法已将医疗损害责任定性为过错责任。所以同在精神病院住院的甲将乙打伤,乙的家属请求赔偿,应当向甲的监护人请求赔偿。如果医院未尽医疗管理职责,医院应在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主要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医院有过错的,医院也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精神病院对住院的精神病人承担的不是监护职责,而是医疗管理职责。侵权责任法规定:“对接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幼儿园、学校所承担的职责是教育、管理职责,而不是监护职责”。精神病院与幼儿园、学校的职责在性质上应当是一致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采取的理论基础是可取的,即精神病院只在其过错的范围内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造成他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在侵权责任法和精神卫生法中都没有规定,处理这一问题目前只能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 通讯员 苏学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