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解析】之二
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治疗问题
《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提出,如患者需要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应尽一切努力避免非自愿住院。《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实行自愿原则。
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为了维护患者健康和他人安全,同时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住院治疗制度而受到侵害,本《精神卫生法》规定了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即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危险,可以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
“危险”标准如何判断,如果没有明确的标准,很可能使非自愿住院治疗制度得到滥用。“危险”指遭受损害的可能。“行为”是指已发生损害后果的行为,而危险是指未遂的行为。本人以为,用言语表示出来危险不能构成本条所指的危险。因为言语是思想的流露,而在刑法上,思想是不构成犯罪的。所以本条所讲的“危险”应是指未遂的行为。
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对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的条件是: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而《精神卫生法》没有强调是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就应当理解包括危害他人财产安全的行为。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盗窃、毁坏他人财产的,可以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
我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特点。一是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主要指有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危险的精神障碍患者,其住院治疗的问题取决于监护人的意愿。而从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来看,精神障碍患者有伤害自身行为或者危险的,也作为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之一。这是从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所作出的考虑。二是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决定由医疗机构作出,确切地说是由作出初次诊断结论的医疗机构作出。既然我国精神卫生法把非自愿住院的决定赋予了医疗机构,我们就要本着医学科学的精神和自己的良知来作出判断,对极个别患者家属或者某公权力机关提出的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要求,要“威武不能屈,富贵不能淫”。同时做好应诉的准备,保存好病例和音像资料等,这是保护自己的关键。
本报通讯员 苏学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