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不应遗忘“精神损伤”
  • 发布时间:2017-05-11
  • 作者:xinli

      古代,我们常讲“苛政猛于虎”,今天,却深深感觉到“车祸猛于虎”。近几年来,随着道路交通的迅猛发展,机动车辆急剧增长,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有谁知道道路交通事故的背后,有多少人的生活质量和家庭关系遭受到严重损害?而在交通事故的赔偿中,其主要的依据是《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标准来确定,其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但是并没有具体指出精神损伤费。
      什么是精神损伤呢?广义地说,精神损伤是指个体遭受外来的物理、化学、生物或心理等因素作用后,大脑功能活动发生紊乱,出现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的精神紊乱或缺损。然而,即使在经济发达的城市,也只有10%的颅脑损伤患者给予或主张了精神损伤或伤残的鉴定,说明很少有人意识到精神损伤的问题。但随着社会的进步、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对精神损伤案例的鉴定也逐渐增多。例如,在上月进行的一例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被鉴定人在车祸中遭受到:
       1、重度脑挫裂伤;
       2、颅底骨折;
       3、蛛网膜下腔出血等等,当意识转醒后,渐出现紧张恐惧、言语杂乱、行为冲动,被专科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其申请鉴定的内容如下:
       1、目前是否有精神疾病?
       2、如有,与交通肇事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伤残等级?
       4、医疗终结期?
       5、是否存在护理依赖等。这样一来,受害人不但能获得身体损害的赔偿,还能够获得精神损伤方面的赔偿,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因此,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我们不应遗忘“精神损伤”的赔偿。
      当然了,再多的赔偿也不如没有损伤,让我们都珍惜生命、珍爱精神健康吧!
      精神科主任医师  侯召香    联系电话:509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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