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中共黑龙江省纪委文件
黑纪发[2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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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纪委监察厅关于保证
省委省政府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
落实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纪委、监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纪委、监察局,省(中)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局),省直机关纪工委,省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省监察厅各派驻监察室(局):
《省纪委监察厅关于保证省委省政府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落实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已经省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黑龙江省监察厅
2013年3月28日
省纪委监察厅关于保证省委省政府
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
落实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中央《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印发后,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关于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保证《规定》有效贯彻落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推动全省各项事业更好更快更大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对贯彻执行《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坚持纠建并举、注重实效,坚持监督检查与日常工作相结合,不断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工作作风转变。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市(地)、省管县(市)和省直部门的领导干部,重点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市(地)、省管县(市)和省直部门贯彻执行《规定》情况。
1.密切联系群众方面,重点是落实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制度,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
2.改进调查研究方面,重点是健全调研制度,重要决策调研论证、蹲点调研情况;下基层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减少交通管制,注重调研效果情况。
3.精简会议活动方面,重点是改进文风会风,举办会议活动从实际出发,严格用餐、住宿标准和会场位置,不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情况,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和时间,提高会议活动效率和质量,严格会议活动审批程序等情况。
4.精简文件简报方面,重点是减少文件简报数量、压缩篇幅、提高质效情况。
5.规范出国(境)管理方面,重点是合理安排出访活动、控制出访规模和随行人员及时限情况。
6.简化接待工作方面,重点是规范迎送接待工作情况,做到不悬挂或张贴标语横幅、不安排迎来送往、不安排宴请、不摆放花草等情况。
7.改进新闻报道方面,重点是简化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精简全省性会议活动、规范考察调研活动、规范重大专项工作等新闻报道和统筹情况。
8.厉行勤俭节约方面,重点是党政机关“三公”经费预算执行、公开和推进公务消费制度改革情况;用公款搞走访、送礼、宴请、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公款旅游等奢侈浪费治理情况;党政机关违规建设楼堂馆所情况;领导干部执行住房、车辆配备使用、生活待遇等有关规定情况。
9.加强读书学习方面,重点是落实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学以致用,推动工作情况。
(二)对群众反映各地各部门违反《规定》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
(三)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方法:
(一)制度约束。把贯彻执行《规定》情况作为市(地)、省管县(市)和省直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自查自纠,对照检查,深入剖析,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日常督查。通过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网络举报邮箱等,及时受理和办理违反《规定》的投诉和举报,从严从快查处违纪违规问题。通过开展巡视活动、明察暗访、重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落实《规定》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认真整改。通过发挥监督员作用,加强对贯彻执行《规定》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集中检查。将贯彻执行《规定》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年底开展一次集中检查。采取问卷调查、满意度测评、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贯彻执行《规定》效果进行评价,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个人提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作不够到位、配套制度不健全、群众满意度不高等问题,通过现场指明、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有关市(地)、省管县(市)和部门限期整改,并以适当形式对整改结果进行回访,对整改效果不好的,责令重新整改。
第七条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
(一)违反密切联系群众规定的处理。对不认真执行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制度的,对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批评教育。对专项治理工作领导不力、成效不明显、群众反映强烈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违反改进调查研究规定的处理。在接待、安排上级单位和领导调查研究、工作考察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陪同人员超过规定人数的,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不认真执行重要决策调研论证、蹲点调研制度的单位,对主要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违规使用警车开道的,对享受开道待遇不制止的领导、安排警车的领导、直接派车的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违规封路、清场的,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违反精简会议活动规定的处理。对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次数、规模、标准和时间召开会议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规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活动的,对出席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四)对违反精简文件简报规定的处理。文件简报数量比上年增加的,对该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违规发文的,给予文件签发人批评教育。
(五)违反规范出国(境)管理规定的处理。对违规增加出访次数、时间、国家数量、随行人员数量,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对违反简化接待工作规定的处理。上级领导到下级考察调研,当地主要领导到边界、机场、车站、高速公路路口迎送的,对该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违规悬挂标语横幅、安排宴请、摆放花草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
(七)对违反改进新闻报道规定的处理。违规播发新闻报道,或新闻报道超过规定字数,或对不符合规定报道要求的会议活动进行报道的,责成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签发责任人批评教育。
(八)对违反厉行勤俭节约规定的处理。对违规超过标准接待的,用公款送礼、宴请、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以开会、调研、考察、检查、培训等名义公款旅游的,不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秘书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公”经费预算比上年增加的或“三公”经费支出超过当年预算的,对该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党政机关违规建办公楼、接待场所等楼堂馆所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省委给予组织处理后,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贯彻执行《规定》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以及管辖范围内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领导干部对监督检查处理结果不服的,有权向上级组织提出申诉,有关组织要按规定进行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及时通知本人。
第九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案件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第十条 要注重研究贯彻执行《规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建立作风建设综合评价体系,提高作风建设工作科学化水平。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接受被检查地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礼品、礼金和宴请,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每组不得少于2人。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办法,切实抓好本地本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黑龙江省纪委办公厅秘书处 2013年3月28日印发
中共黑龙江省纪委办公厅文件
黑纪办发[20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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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
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
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纪委,绥芬河市、抚远县纪委,省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省直机关纪工委,省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省监察厅各派驻监察室(局):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黑办发〔2013〕11号,以下简称《通知》),省纪委负责对执行中央和省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汇总报送违纪违规者的处理情况。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现就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三级联动”。为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形成监督检查合力和氛围,建立省纪委、省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纪工委)和市(地)、县(市、区)纪委“三级联动”工作机制。省纪委对群众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的各地各部门违反规定问题,通过自办、转办、委托办理等方式进行调查处理。各市(地)、县(市、区)纪委对检查中涉及的不在管理权限的中省直单位违反规定问题,也要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建议报省纪委进行处理。省直各纪检组(纪委)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及所属单位落实改进作风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直机关纪工委负责省直各部门和党的关系在地方的中直各部门落实改进作风规定情况监督检查;省委高校纪工委负责省属高校落实改进作风规定情况监督检查;省国资委纪委负责省属国有企业落实改进作风规定情况监督检查;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纪委负责本系统落实改进作风规定情况监督检查。
二、加大查处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和常态化工作来抓,纳入总体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制定具体监督检查办法,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工作。要通过开展专项举报、巡视监督、专项治理、集中检查、暗访等方式,形成监督检查的高压态势。要加大惩戒力度,对违反规定的问题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切实推进中央和省委改进工作作风各项规定有效落实。
三、及时报告情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了解掌握和汇总分析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规定情况,重要动态和重大活动,尤其是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要适时报送,阶段性工作要定期报送,典型案件要随时报送。根据《通知》要求,省纪委实行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情况月报制度,各市(地)纪委和省直机关、省委高校纪工委,省国资委、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纪委,6月15日前上报年初以来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情况和统计表(见附件),从7月份开始,每月15日前将上月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情况和统计表报省纪委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办公室(省纪委党风室)。
联系人:崔一博
联系电话(传真):0451—87589318
电子邮箱:hl_jwdfs@heilongjiang.net(内网)
hljsjw@163.com(外网)
附: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中共黑龙江省纪委办公厅
2013年5月22日
中共黑龙江省纪委办公厅秘书处 2013年5月22日印发
中共大庆市委文件
庆发[2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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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庆市委 大庆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改进
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高新区,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2013年1月21日,市委八届30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大庆市委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3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
关于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
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 2013年1月23日印发
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文件
庆办发[20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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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做好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
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属各党委,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落实,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督促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机制
(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负责做好《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分别负责做好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同志的服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二)做好情况收集、汇总报告及情况通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通过催报检查、下发问卷、电话了解等形式,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了解《规定》执行情况;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渠道,了解各地各部门执行《规定》情况及群众的反映;就一些重要会议活动、考察调研活动、治丧活动、诞辰纪念活动、外事活动、重大专项工作的新闻报道工作,适时探索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适当形式的民意调查。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根据平时掌握和实地督查了解到的情况,形成专项或综合性督查报告,年底形成年度报告,报市委、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并报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年度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每年年底,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对各地各部门执行《规定》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规定》的情况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三)做好实地督查工作。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不定期地灵活采取平时随访、明察暗访、实地回访、专项调查等方式,加大对有关县区、部门贯彻执行《规定》的督查力度;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安排督查部门工作人员随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了解执行规定情况。
(四)做好协作会商工作。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每月沟通交流《规定》的监督执行情况,会商研究问题,共同推动有关工作开展。
二、明确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的事项及工作要求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其他省(区、市)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来我省考察调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部门负责提供执行《规定》的相关情况信息。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负责提供市人大、市政协执行《规定》的情况,并负责提供省人大、省政协领导同志以及其他省(区、市)人大、政协领导同志来我市考察调研时的服务工作情况。
市纪检监察局负责对执行《规定》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情况依纪依规处理。
市委组织部负责在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中,对执行《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情况进行组织处理。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新闻报道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组织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督促指导大庆传媒集团、报业集团、广播电台、电视台、大庆网等主要新闻媒体贯彻落实好《规定》;汇总报送执行《规定》情况。
市直机关工委负责市直属机关各部门贯彻执行《规定》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汇总报送执行《规定》情况。
市信访局负责汇总整理或专件报送群众来信中反映各地各部门执行《规定》的情况,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筛选后报市委、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批准,按专项查办件程序办理,查办结果报市委、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
市公安局负责改进警卫工作,汇总报送执行《规定》情况。市外侨办负责严格控制领导同志因公出国(境)管理,监督并汇总报送由其承办的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同志和市直部门、县、区、高新区主要负责同志出访过程中执行《规定》的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市本级公务消费的财务管理和预算管理,汇总报送会议、接待、车辆购置等活动经费使用情况。
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对省直机关会议经费、机关经费使用、楼堂馆所建设、资产管理、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政府采购等事项的审计,结合审计项目进展及时报送结果。
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改进服务方式,制定厉行勤俭节约的有效措施;汇总报送市领导同志住房日常管理和生活服务支出情况,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和维修情况,市直机关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情况。
市接待办负责在接待工作中严格落实《规定》要求;汇总报送由其承办的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领导同志,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其他省(区、市)领导同志,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在接待任务中落实《规定》的执行情况。
各县、区,高新区,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相应落实措施;认真汇总本地贯彻执行《规定》情况,每年年底将执行情况检查结果报送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
各县、区,高新区,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与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对接此项工作,并从2013年6月份开始,于每月15日前将执行《规定》情况报送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
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1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
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 2013年5月21日印发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印发的《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以及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政府印发的《关于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作风建设,以优良党风凝聚党心、民心,带动政风、民风,加快推进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建设,结合大庆实际,制定本规定。